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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电竞网站真人官网下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洪汝河天然文岩渠及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9-20 08:00:26 来源:安博电竞网址 作者:安博电竞网址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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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厅、工商局、监察厅联合制定的《洪汝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天然文岩渠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尽快解决洪汝河流域水污染问题,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洪汝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2005年洪汝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三里河舞阳栗园桥水质COD浓度控制在98毫克燉升以内;八里河舞钢石庄桥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98毫克燉升以内;洪河新蔡班台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毫克燉升以内。

  彻底取缔“十五小”企业,严禁死灰复燃,确保企业排放污染物稳定达标,严厉惩处环境违法企业,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1.工作任务(1)凡属“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发现一起关闭、取缔一起。

  该项工作由有关县(区)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县(区)长、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主任、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县(区)辖区内2起及以下“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以及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县(区)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将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1.工作任务(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平舆县中原皮业有限公司、西平县好强纸厂、汝南县诚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治理,污水治理设施未经省辖市环保局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2005年6月底前,舞钢市海明集团造纸厂完成技术改造,黑液提取率达90%以上,建成1100吨燉日黑液资源化工程,新增一条氧化沟处理系统和接触氧化过滤设施,废水COD排放浓度控制在250毫克燉升以内。

  2005年12月底前,舞阳银鸽纸产有限公司要完成深度处理,废水排放COD浓度控制在250毫克燉升以内。

  所有重点排放水污染的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重点排放水污染企业允许排放浓度见附件2)。

  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省辖市5月底前必须完成对重点排污企业治污能力工艺的核定,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市、县(区)环保部门明确负责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人员(名单见附件2),实施监管责任制。(4)安装在线月底前,舞阳银鸽纸产有限公司、舞阳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舞阳奥克啤酒有限公司、舞钢市海明集团造纸厂完成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并具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凡违法超标排污企业,超标1倍以下的发现1次停产治理,经济处罚,发现2次立即关闭、取缔;超标排放1倍以上的立即予以关闭。私设暗道偷排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取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因环境监管人员未能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拆除、停建、停运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及擅自新、改、扩建的项目。同时,要依法从重予以处罚。2.工作标准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

  该项工作由有关县(区)环保部门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2起以下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对县(区)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将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县(区)县(区)长、分管环保的副县(区)长和环保局局长的责任。

  (1)2005年5月前底,舞阳县、平舆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必须开工建设,并配套建设脱氮设施。

  (2)2005年底前,西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完成驻马店市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建设。完成遂平县、正阳县、上蔡县、新蔡县、确山县、汝南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前期工作。

  3.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有关省辖市和县(区)城建部门负责,省辖市和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城建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2005年10月底前,完成舞阳银鸽纸产有限公司、舞阳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舞阳奥克啤酒有限公司、舞钢市海明集团造纸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2005年12月底前,完成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厂、西平县恒发造纸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市热电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该项工作由有关企业负责。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上报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解决淮河海河流域污染较重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划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5〕28号)规定的内容执行。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成后所抽取的地下水,或经过净化设备处理的饮用水,水量达到30-50升燉人·日的标准,水质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规定。有条件的,尽量实行供水到户;暂无条件的,设立集中供水点。对所有供水水源,要划定保护范围并加以保护。

  该项工作由水利部门牵头,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关市、县(区)具体实施,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凡是不能按照责任分工按期完成任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分人到乡镇,建立巡查记录,严防“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派驻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人员要建立监管记录,对企业违法排污现象要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上报,阻止环境违法行为。省辖市环保局要对河流目标断面的水质进行加密监测,在常规监测周期外,每月至少加密监测2次(建成自动监测站并和省局联网的,可不加密监测);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监督检查,每周至少暗查1次,每月将目标断面水质和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在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局。对河流断面水质超标的地方,要追查到源,严肃处理。

  省环保局不定期地对河流目标断面水质监测和重点污染源暗查,检查环保部门监管企业人员的监督情况。目标断面的水质抽查监测结果参与目标考核评定。

  严格实行水质断面目标考核,当水质浓度超过目标值0.5倍(含0.5倍)以上,按2次不达标计算扣分;目标断面水质连续两次超标,向省辖市政府出示黄牌警告,并向全省通报;第三次超标则确定该省辖市未完成当年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暂停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审批,直至水质好转。并按《暂行办法》,追究省辖市、县(区)政府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核准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

  工商部门: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因污染严重和环境违法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及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注销或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满负荷正常运行;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

  水利部门: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工程保质保量按期落实到位;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当地环境质量恶化,引发环境纠纷的,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省环保局每月向社会发布环保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每季度发布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各省辖市、县(区)环保部门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重点排污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尽快解决天然文岩渠流域的水污染问题,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省政府与新乡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实现天然文岩渠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2005年天然文岩渠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天然文岩渠濮阳渠村桥断面COD浓度控制在30毫克燉升以内;封丘县文岩渠王堤断面COD浓度控制在50毫克燉升以内,封丘县天然渠陶北断面COD浓度控制在30毫克燉升以内;延津县文岩渠大佛村断面COD浓度控制在60毫克燉升以内;原阳县文岩渠安东庄断面COD浓度控制在60毫克燉升以内,原阳县天然渠黄庄桥断面COD浓度控制在30毫克燉升以内。(二)工作目标彻底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严禁死灰复燃;严厉惩处环境违法企业,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工作任务(1)凡属“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发现一起,查处、取缔一起;严禁关闭、取缔的企业死灰复燃。

  该项工作由有关县政府负责,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县长、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主任、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有关县辖区内2起及以下“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以及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县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1.工作任务(1)加强重点污染源治理2005年6月底前,新乡市黄河化工有限公司、延津县延化化工有限公司、原阳县鑫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氨氮限期治理任务,实现全厂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否则停产治理。

  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5月底前必须完成对重点排污企业治污能力工艺的核定,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市、县环保部门明确负责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人员(名单见附件2),实施监管责任制。

  凡违法超标排污企业,超标1倍以下的发现1次停产治理,经济处罚,发现2次立即关闭、取缔;超标排放1倍以上的立即予以关闭。私设暗道偷排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取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因环境监管人员未能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拆除或责令停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及擅自新、改、扩建的项目。同时,要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该项工作有关三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

  凡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2起及以下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对县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将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县县长、分管副县长和环保局局长的责任。

  该项工作新乡市市长和封丘、延津、原阳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城建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市、县城建部门负责。

  流域各县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责任到人,建立巡查记录,严防已关闭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派驻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人员应建立监管记录,对企业违法排污现象要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上报,阻止环境违法行为。

  新乡市环保局要对河流目标断面水质实施加密监测,在常规监测周期外,每月至少加密监测2次;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监督检查,每月至少暗查1次。每月将目标断面水质和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在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局。对河流断面水质超标的地方,要追查到源,严肃处理。

  省环保局不定期对河流目标断面水质监测,对重点污染源暗查,检查环境监管人员的执法责任落实情况。目标断面的水质抽查监测结果参与环保责任目标考核评定。(二)严格目标考核

  严格实行河流断面责任目标考核,当河流责任目标断面污染物浓度超过目标值0.5倍(含0.5倍)以上,按2次不达标计;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连续两次超标,向市政府出示黄牌警告,并向全省通报;第三次超标则确定新乡市未完成当年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暂停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审批,直至水质好转。并按《暂行办法》,追究新乡市、有关县政府责任人的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核准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

  工商部门: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因污染严重和环境违法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及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注销或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满负荷正常运行;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

  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当地环境质量恶化,引发环境纠纷的,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省环保局向社会发布天然文岩渠流域环保工作进展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新乡市、有关县环保部门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重点排污企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贾鲁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2005-2010年贾鲁河水质目标的完成,实现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2007年,COD浓度70毫克燉升,氨氮浓度13毫克燉升;2010年,COD浓度50毫克燉升,氨氮浓度10毫克燉升。

  2.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断面(开封市责任断面)水质:2005年,COD浓度70毫克燉升,氨氮浓度23毫克燉升(参考);

  (1)2005年,完成王新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系统技改工程建设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2005年底前达到40万吨燉日处理量,满负荷运行;同时,其脱氮设施必须开工建设,2006年建成投运。

  (2)郑州市五龙口污水处理厂要加快调试,完成配套管网建设,2005年6月30日前实现正常运行并尽早通过验收,2005年底前达到10万吨燉日处理量。(3)郑州市马头岗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05年开工建设,2007年上半年投入运行。(4)中牟、尉氏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05年开工建设,2006年建成投运;西华县、扶沟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06年底前开工建设,2007年建成投运。

  该项工作由有关省辖市和县(区)政府负责,市长、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副县(区)长及直接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加大对辖区内应淘汰重污染排水企业的淘汰力度。立即淘汰而未按时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严防已关闭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关闭企业名单见附件1。

  该项工作由有关县(区)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县(区)长、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主任、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县(区)辖区内2起及以下“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以及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县(区)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将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立即对西华逍遥制革群实行停产治理,未经周口市环保局验收不得恢复生产;2005年6月底前,西华弈青化工有限公司必须完成氨氮废水治理任务。

  所有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重点排放水污染物企业允许排放浓度见附件2。

  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省辖市5月底前必须完成对重点排污企业治污能力工艺的核定,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市、县环保部门明确负责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人员(名单见附件2),实施监管责任制。

  (4)安装在线月底前,流域内省、市重点排污企业(见附件2)必须彻底完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

  凡违法超标排污企业,超标1倍以下的发现1次停产治理,经济处罚,发现2次立即关闭、取缔;超标排放1倍以上的立即予以关闭。私设暗道偷排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取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因环境监管人员未能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拆除、停建、停运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及擅自新、改、扩建的项目。同时,要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

  该项工作由有关县(区)环保部门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2起以下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对县(区)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将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县(区)长、分管环保的副县(区)长和环保局局长的责任。

  2005年底前,完成7家重点水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06年底前,完成2家重点水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07年底前,完成1家重点水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3。

  该项工作由有关企业负责。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上报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六)加大区域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力度1.工作任务巩固郑州市区金水河环境治理成果,加快熊儿河、东风渠综合治理工程。2005年,完成对索须河河道清淤、疏通,确保排污、泄洪安全畅通;将索须河进行清污分流改造、河道硬化绿化等综合治理规划纳入市政建设计划,从根本上治理索须河污染问题,2006年完成该项任务。

  该项工作由郑州市、有关区政府负责,市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水利及市政管理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凡不能按期完成上述任务的,通报批评,市长、区长要向上级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保证限期完成任务。

  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分人到乡镇,建立巡查记录,严防“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派驻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人员要建立监管记录,对企业违法排污现象要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上报,阻止环境违法行为。

  省辖市环保局要对河流目标断面的水质进行加密监测,在常规监测周期外,每月至少加密监测2次(建成自动监测站并和省局联网的,可不加密监测);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监督检查,每周至少暗查1次,每月将目标断面水质和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在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局。对河流断面水质超标的地方,要追查到源,严肃处理。

  省环保局不定期地对河流目标断面水质监测和重点污染源暗查,检查环保部门监管企业人员的监督情况。目标断面的水质抽查监测结果参与目标考核评定。

  (二)严格目标考核严格实行水质断面目标考核,当水质浓度超过目标值0.5倍(含0.5倍)以上,按2次不达标计算扣分;目标断面水质连续两次超标,向省辖市政府出示黄牌警告,并向全省通报;第三次超标则确定该省辖市未完成当年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暂停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审批,直至水质好转。并按《暂行办法》,追究省辖市、县(区)政府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核准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

  工商部门: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因污染严重和环境违法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及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注销或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满负荷正常运行;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

  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整治工程按期完成,取缔非法拦水闸坝,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工程保质保量按期落实到位;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当地环境质量恶化,引发环境纠纷的,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省环保局每月向社会发布环保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每季度发布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各省辖市、县(区)环保部门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重点排污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附件1.贾鲁河流域关闭造纸企业名单。